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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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第9條」的規定,建築設施例如交通、水利、採礦等,只有在經計畫核定且經該事業的主管機關核准後,方可進行興建工程。在工程開始之前,該事業的主管機關應該將工程計畫送交當地的縣市政府,以供其備查。 以最新相關資料為例,台灣內政部規劃處於2021年8月3日修正釋出的「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公告內,對於第9條進行了修正,確定了興建交通、水利、採礦等設施時所需要的核准程序和備查程序。因此,這個資料能夠提供參考來回答問題。
- 核定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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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