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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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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建交通、水利、採礦等設施,以依計畫核定並經各該事業主管機關准者為限;開工之前,各該事業主管機關應將工程計畫送請當地縣(市)政府備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第9條」的規定,建築設施例如交通、水利、採礦等,只有在經計畫核定且經該事業的主管機關核准後,方可進行興建工程。在工程開始之前,該事業的主管機關應該將工程計畫送交當地的縣市政府,以供其備查。 以最新相關資料為例,台灣內政部規劃處於2021年8月3日修正釋出的「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公告內,對於第9條進行了修正,確定了興建交通、水利、採礦等設施時所需要的核准程序和備查程序。因此,這個資料能夠提供參考來回答問題。

  • 核定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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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第 9 條規定:「興建交通、水利、採礦等設施,以依計畫核定並經各該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為限;開工之前,各該事業主管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