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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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經主管機關同意得為建築使用之土地,於申請建築執照時,應檢附有關主管機關同意之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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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第8條規定,非都市土地經主管機關同意可以作為建築使用地,申請建築執照時,必須附上相關主管機關同意的證明文件。 例如,如果某個地區的土地原本被劃定為非農業用途,但經過主管機關審查後同意改為農業使用地,當地的建築師在申請該土地的建築執照時,必須附上主管機關同意改變用途的證明文件。
-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法規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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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