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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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有農舍之修建,改建或增建面積在四十五平方公尺以下之平房得免申請建築執照,但其建蔽率及總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本辦法之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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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第7條規定,原有農舍的修建、改建或增建面積在四十五平方公尺以下的平房可以免申請建築執照,但是建蔽率和總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該法規的相關規定。這意味著符合這些條件的建築可以不需要經過繁瑣的申請程序,但仍需遵守相關的建築規範和限制。具體的範例資料需要參考該法規的相關規定和案例才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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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