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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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申請建造農舍時,應填具申請書(其格式另定),並檢附左列書圖文件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請辨理: 一、現耕農身分證明。 二、無自用農舍證明。 三、地籍圖謄本。 四、土地權利證明文件。 五、基地位置圖。 六、農舍配置圖,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 七、農舍平面、立面、剖面圖,其比例尺不得小於百分之一。
- 2.利用原有農舍拆除重建、增建、改建者,得免附前項第二款證明文件。選用主管建築機關製訂之標準建築圖樣者,得免附第一項第七款圖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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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第6條的規定,申請建造農舍時,需填寫申請書並附上相關文件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進行申請。所需檢附的文件包括:現耕農身分證明、無自用農舍證明、地籍圖謄本、土地權利證明文件、基地位置圖、農舍配置圖、農舍平面、立面、剖面圖等。如果利用原有農舍進行拆除重建、增建、改建,則可以免附無自用農舍證明文件。如使用主管建築機關製訂的標準建築圖樣,則可以免附農舍平面、立面、剖面圖等文件。 以此為基礎,舉個與參考資料有關的範例是,如果一個農民欲申請興建農舍,他必須提供現耕農身分證明、無自用農舍證明、地籍圖謄本、土地權利證明文件、基地位置圖、農舍配置圖、農舍平面、立面、剖面圖等文件。如果他打算使用主管建築機關製訂的標準建築圖樣,則可以免附農舍平面、立面、剖面圖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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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