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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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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於各種用地內申請建造自用農舍者,其總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四百九十五平方公尺,建築面積不得超過其耕地面積百分之十,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三層樓並不得超過一○‧五公尺,但最大基層建築面積不得超過三百三十平方公尺。
  2. 2.前項自用農舍得免由建築師設計、監造或營造業承造。

深度解讀

根據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第 5 條,申請在各種用地上建造自用農舍的人,須遵守以下規定: 1. 自用農舍的總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四百九十五平方公尺,建築面積不得超過耕地面積的百分之十。建築物的高度則不得超過三層樓,並且不得超過一○‧五公尺。最大基層建築面積不得超過三百三十平方公尺。 2. 自用農舍可以不需要由建築師設計、監造或營造業承造。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農民在他的耕地上想建造一座自用農舍,他需要確保建築的總樓地板面積不超過四百九十五平方公尺,建築面積不超過耕地面積的百分之十。建築物的高度也不能超過三層樓且不得超過一○‧五公尺。另外,如果這座自用農舍的最大基層建築面積超過三百三十平方公尺,那麼需要由建築師設計、監造或營造業承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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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第 5 條規定:「於各種用地內申請建造自用農舍者,其總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四百九十五平方公尺,建築面積不得超過其耕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