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 第 4-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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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斷層線通過地區,當地縣(市)政府得劃定範圍予以公告,並依左列規定管制: 一、不得興建公有建築物。 二、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得為建築使用之土地,其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二層樓、簷高不得超過七公尺,並限作自用農舍或自用住宅使用。 三、於各種用地內申請建築自用農舍,除其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二層樓、簷高不得超過七公尺外,依第五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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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第 4-1 條,活動斷層線通過的地區,在當地縣(市)政府的範圍內,可以劃定特定範圍並予以公告,且依以下規定進行管制: 一、不得興建公有建築物。 二、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得為建築使用之土地,該土地上興建的建築物高度不可超過二層樓,簷高不可超過七公尺,且只能用於自用農舍或自用住宅使用。 三、在各種用地內,申請建造自用農舍時,除了建築物高度不可超過二層樓、簷高不可超過七公尺之外,還要遵守第五條的相關規定。 這個法條的參考資料來自《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根據該法條,活動斷層線經過的地區受到特殊規範,禁止興建公有建築物,且對於允許建築使用的非都市土地,有限制高度和簷高的要求,還有對於自用農舍或自用住宅的限制。另外,在各種用地內興建自用農舍時也有相應的規定。
-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法規
- 第五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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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