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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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建築基地臨接公路者,其建築物與公路間之距離,應依公路法及其有關法規辦理,並應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指定(示)建築線;臨接其他道路其寬度在六公尺以下者,應自道路中心線退讓三公尺以上建築,臨接道路寬度在六公尺以上者,仍應保持原有寬度,免再退讓。
- 2.建築基地以私設通路連接道路者,其通路寬度不得小於左列標準: 一、長度未滿十公尺者為二公尺。 二、長度在十公尺以上未滿二十公尺者為三公尺。 三、長度大於二十公尺者為五公尺。 四、基地內以私設通路為進出道路之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合計在一、○○○平方公尺以上者,通路寬度為六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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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第11條,建築基地臨接公路的情況下,建築物與公路之間的距離應依照公路法及相關法規辦理,同時需要經過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指定建築線。而若建築基地臨接其他道路,且該道路寬度在六公尺以下,則應自道路中心線退讓三公尺以上的建築物。而若該道路寬度在六公尺以上,則不需要再進行退讓,需要保持原有寬度。 參考資料: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最新修訂版
- 公路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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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