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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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免由建築師設計者,得免由建築師監造,工程完竣後應由起造人申請使用執照。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於十日內派員抽查,其經抽查或認定合格者,應即發給使用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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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第12條的規定,建築物如果是由建築師以外的人設計,則可以免由建築師監造。工程完竣後,起造人應該申請使用執照。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該在十日內派員抽查,如果抽查或認定合格,則應該立即發給使用執照。 參考資料: - 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M0130017
- 使用執照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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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