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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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區域計畫地區,供公眾使用或公有建築物之建造及使用,仍依建築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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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第13條規定,在實施區域計畫地區中,如果是供公眾使用或建造公有建築物,則仍需要依據建築法的規定辦理。該法條的參考資料並未提及具體範例,因此無法提供相關案例來支持解釋。
- 公眾名詞
- 建築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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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