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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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區域計畫地區之山坡地,申請建築,除依本辦法規定外並應依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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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第14條之規定,申請在實施區域計畫地區的山坡地進行建築時,除了必須依據該辦法規定辦理外,還必須依據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進行辦理。該條規定強調了在山坡地建築中需要遵守兩種法規的要求。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是針對特定區域的建築進行規範的,而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則更具體地對山坡地的建築進行管理。以下是該項規定的相關參考資料: - 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40065) - 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40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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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