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章建築處理辦法 第 2 條(違章建築之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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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之違章建築,為建築法適用地區內,依法應申請當地主管建築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方能建築,而擅自建築之建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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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2條,所謂的違章建築指的是在建築法適用的地區內,應該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請審查許可並獲得執照後才能興建的建築物。如果沒有按照法律程序進行申請,並擅自興建建築物,就會被視為違章建築。 例如,在《行政法院裁判要旨彙編第17輯之裁判內容》中的案例中,原告未經申請許可,擅自在板橋市興建鋼架、彩色鋼板屋頂的建築物。根據建築法和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的規定,這被視為違章建築。被告的建設局根據相關通知單要求原告補辦建造執照手續,但原告逾期未辦,最終被告下達拆除通知。根據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的規定,這個拆除通知是合法的。因此,這個案例符合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2條所定義的違章建築概念。
- 違章建築名詞
- 建築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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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