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章建築處理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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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違章建築之拆除,由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執行之。
- 2.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視實際需要置違章建築查報人員在轄區執行違章建築查報事項。鄉(鎮、市、區)公所得指定人員辦理違章建築之查報工作。
- 3.第一項拆除工作及前項查報工作,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得視實際需要委託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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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3條規定如下: 1. 違章建築之拆除由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執行之。 根據這項條文,違章建築的拆除工作由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負責執行。這意味著這些機關有權力和責任進行違章建築的拆除工作,以確保建築物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舉例:如果在某個縣市的轄區中有一座違章建築,該縣市的主管建築機關將負責制定相應的拆除計劃並執行拆除工作。 該條文的參考資料為「違章建築處理辦法」,該法規對於違章建築的處理程序和責任機關有詳細的規定。這樣的規定是為了保障公眾安全和建築合法性而制定的。 2. 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視實際需要置違章建築查報人員在轄區執行違章建築查報事項。鄉(鎮、市、區)公所得指定人員辦理違章建築之查報工作。 根據這項條文,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視實際需要在其轄區內派遣違章建築查報人員進行查報工作。同時,鄉(鎮、市、區)公所也有權指定人員進行違章建築的查報工作。 舉例:如果某個地區的直轄市建築機關發現了一座違章建築,該機關可以指派專門的查報人員進行相應的調查和報告。同時,該地區的鄉鎮公所也可以指定相應的人員參與違章建築的查報工作。 該條文的參考資料為「違章建築處理辦法」,該法規對於違章建築的查報程序和相關機關的責任有詳細的規定。這樣的規定是為了加強對違章建築的監管和處理而制定的。 3. 第一項拆除工作及前項查報工作,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得視實際需要委託辦理。 根據這項條文,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委託其他機構或人員執行拆除工作和查報工作。 舉例:如果某個直轄市的主管建築機關因為某些原因無法自行執行違章建築的拆除工作,他們可以委託其他相關機構或人員來執行這項任務。同時,他們也可以委託其他機構或人員進行違章建築的查報工作。 該條文的參考資料為「違章建築處理辦法」,該法規允許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根據實際需要委託其他機構或人員進行相關工作。這樣的規定是為了確保違章建築的有效處理和監管而制定的。
相關函釋 2 則
- 違章建築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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