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決字第 0950004671 號
要旨
建築法第 97 條之 2 是否適用行政執行法第 7 條第 2 項規定疑義
主旨
關於建築法第 97 條之 2 是否適用行政執行法第 7 條第 2 項規定一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 貴署 95 年 1 月 25 日營授辦建字第 0950004426 號函。
二、按行政執行法第 7 條規定:「行政執行,自處分、裁定確定之日或其他依法令負有義務經通知限期履行之文書所定期間屆滿之日起,五年內未經執行者,不再執行;其於五年期間屆滿前已開始執行者,仍得繼續執行(第 1 項)。但自五年期間屆滿之日起已逾五年尚未執行終結者,不得再執行。前項規定,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予適用之(第 2 項)。」揆其立法旨意係為督促執行機關迅速執行,以免義務陷於永懸不決之狀態,惟其他法律基於事件之特性,對於行政執行之時效期間或其起算日有特別規定者,宜依其規定。主管建築機關依建築法第 97 條之 2 所定違章建築處理辦法,執行違章建築之拆除行為,屬行政執行法第三章所定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強制執行,如法律就違章建築拆除之執行期間無特別規定,應受行政執行法首揭法條有關執行期間之拘束。
三、至於執行期間屆滿後,如仍符合違章建築應命拆除之規定者,似仍得再作成命拆除違章建築之處分,併此敘明。
正本
內政部營建署
副本
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