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章建築處理辦法 第 4 條(查報勒令停工及執行職務須備之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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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照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4條的規定: 1. 違章建築查報人員在遇到違反建築法規的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情況時,應立即向主管建築機關報告並執行主管建築機關指定辦理的事項。這可以保障違章建築被及時處理和監管。 2. 主管建築機關在得知有違章建築情況正在施工中時,應立即勒令停工。這是為了阻止違章建築繼續施工和擴大違法情況。 3. 違章建築查報和拆除人員在執行職務時,應佩帶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的識別證,而拆除人員還應攜帶拆除文件。這有助於確保執行拆除工作的人員身份的合法性和可信度。 相關參考資料: - 臺灣法務部 [違章建築處理辦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I0020001):這是台灣法務部提供的有關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的官方法規。
- 違章建築名詞
- 建築法法規
- 核名詞
- 攜帶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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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