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違章建築處理辦法5拆除及補行申請執照

快速跳轉

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於接到違章建築查報人員報告之日起五日內實施勘查,認定必須拆除者,應即拆除之。認定尚未構成拆除要件者,通知違建人於收到通知後三十日內,依建築法第三十條之規定補行申請執照。違建人之申請執照不合規定或逾期未補辦申領執照手續者,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拆除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5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在接到違章建築查報人員報告後的五日內,應進行勘查,並認定若必須拆除,則應立即進行拆除。若認定尚未構成應拆除的要件,則應通知違建人,在收到通知後三十日內依照建築法第三十條的規定,補行申請執照的手續。若違建人的申請執照不符合規定或逾期未補辦申領執照手續,則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予以拆除。 參考資料: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5條 (81.01.10) 例如,如果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5條所規定的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接到違章建築查報人員的報告後的五日內進行勘查,並認定應立即拆除,可以舉例說明認定應拆除的情況。若主管機關在勘查後發現該違章建築有危險性,可能對周圍環境造成威脅或構成不安全的狀態,主管機關可以立即認定必須拆除,並採取相應的拆除行動。 又例如,如果主管機關在勘查後認定違章建築尚未構成應拆除的要件,可以舉例說明通知違建人補行申請執照的情況。主管機關可以向違建人發出通知,要求其在收到通知後三十日內依照建築法的相關規定,補齊申請執照的文件並申請執照。若違建人在指定的期限內未能補辦申領執照手續,則主管機關可以按照規定進行拆除。 綜上所述,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5條明確規定了主管機關在違章建築處理中的拆除及補行申請執照的程序,以確保建築的合法性與安全性。

相關函釋 2

  • 違章建築名詞
  • 第三十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違章建築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 5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於接到違章建築查報人員報告之日起五日內實施勘查,認定必須拆除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