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章建築處理辦法 第 6 條(不得准許緩拆或免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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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規定應拆除之違章建築,不得准許緩拆或免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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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照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6條的規定,任何應該拆除的違章建築都不得被允許延遲拆除或是免於拆除。這表示一旦違章建築被確認需要拆除,主管機關必須立即進行拆除,不得有僥倖心態或是准許延遲拆除的情況發生。 以範例來說,如果一座違章建築被查報後被主管機關確認需要拆除,依照這條法規,主管機關必須立即展開拆除行動,不能經過長時間處理或是准許違章建築維持原狀。
- 違章建築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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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