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章建築處理辦法 第 7 條(拆除之範圍及拆除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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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7條規定了違章建築的拆除範圍和執行方式。首先,當拆除違章建築時,應一併拆除違章建築中的設備,這包括敷設在違章建築上的建築物設備。其次,對於經公告或書面通知後仍規避拆除的違章建築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拆除人員可以與自治人員一起進行拆除,並由轄區警察機關派員維持秩序。 根據中華民國內政部的《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7條中的第1項規定了違章建築拆除時應連帶拆除的建築物設備。這意味著除了違章建築本身外,其上的設備也應一併拆除,以確保拆除的完整性。 例如,如果一棟建築物被判定為違章建築,並且在此建築物上安裝了非法的水電設備,根據第1項的規定,當執行拆除時,這些非法的水電設備也應一併拆除。 在第7條的第2項中,規定了當違章建築的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規避拆除時的處理方式。根據《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如果違章建築的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拒絕配合拆除,拆除人員可以與自治人員一起進行拆除。此外,轄區警察機關也應派員維持秩序,以確保拆除過程的安全和秩序。 舉例來說,如果一棟建築物被宣告為違章建築,並且所有人拒絕配合拆除,根據第2項的規定,拆除人員可以與自治人員一起進行拆除,並由轄區警察機關派員在場,以確保拆除過程的順利進行,避免秩序混亂和可能的衝突發生。這能確保拆除工作的順利進行,並確保公共安全和秩序。
相關函釋 3 則
- 違章建築名詞
- 強制執行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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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