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章建築處理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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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章建築拆除後之建築材料,應公告或以書面通知違章建築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限期自行清除,逾期不清除者,視同廢棄物,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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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8條,拆除違章建築後的建築材料應當公告或者以書面通知的方式通知違章建築的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在限期內自行清除。若逾期未清除的,將被視為廢棄物,依照《廢棄物清理法》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參考資料: 《違章建築處理辦法》(內政部住宅署81年1月10日修定) 《廢棄物清理法》(經濟部環境保護署105年5月20日修正)
相關函釋 2 則
- 違章建築名詞
- 廢棄物清理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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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