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師法施行細則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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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全國建築師公會(以下簡稱全國公會)理事、監事之被選舉人,不限於直轄市、縣(市)建築師公會(以下簡稱直轄市、縣(市)公會)選派參加之會員代表。
- 2.直轄市、縣(市)公會選派參加全國公會之會員代表,不限於各該公會之理事、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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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建築師法施行細則第12條第1項及第2項的規定,全國建築師公會的理事、監事的選舉人可以是直轄市、縣市建築師公會選派參加的會員代表。同樣地,直轄市、縣市建築師公會選派參加全國公會的會員代表,不限於各該公會的理事、監事。 以最新的建築師法施行細則為依據,根據該條款之規定,全國建築師公會在選舉理事和監事時可以從全國公會的會員代表中選舉,而不僅僅限於直轄市和縣市建築師公會選派的代表。同樣地,直轄市和縣市建築師公會在選派參加全國公會的代表時,也不限於從各自公會的理事和監事中選派。這樣的規定有助於確保全國建築師公會的代表來自各地區,可以體現全國的建築師利益及多元性。 舉個例子,假設全國建築師公會需要選舉一位新的監事。根據該條款的規定,全國公會可以選舉來自台北市建築師公會的會員代表,而不僅僅局限於台北市建築師公會的理事和監事。同樣地,台北市建築師公會也可以選派來自高雄市建築師公會的會員代表來參加全國公會的選舉,而不僅僅是高雄市公會的理事和監事。這樣的規定確保了全國公會的代表可以來自各地區,達到多元代表及建築師利益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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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