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師法施行細則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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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公會出席之代表,由直轄市、縣(市)公會選派之,其選派之代表人數於全國公會章程中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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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建築師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全國公會出席之代表是由直轄市、縣(市)公會選派的。選派的代表人數是在全國公會章程中定義的。這表示全國公會的代表人數是由直轄市、縣(市)公會自行訂定的,根據各公會的需求和章程規定選派代表人數。具體的選派方式和人數可能因公會而異,需參照各公會的章程來確定。
- 代表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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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