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法律徵信社
AI 問答
Beta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路過的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建築師法施行細則
第 15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建築師受
撤銷
或
廢止
建築師證書之處分者,中央
主管機關
應刊登公報或公告。
建築師受撤銷或廢止開業證書之處分確定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刊登公報或公告。
前二項之建築師證書及開業證書,應由受處分之建築師繳交各該主管機關。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法律徵信社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