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師法施行細則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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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建築師法施行細則第15條,該條款有三項規定: 1. 建築師受撤銷或廢止建築師證書之處分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刊登公報或公告。 根據這項規定,如果一個建築師的建築師證書被撤銷或廢止,中央主管機關應該在公報或公告中刊登相關資訊。 2. 建築師受撤銷或廢止開業證書之處分確定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刊登公報或公告。 根據這項規定,如果一個建築師的開業證書被撤銷或廢止,該建築師所屬的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該在公報或公告中刊登相關資訊。 3. 前二項之建築師證書及開業證書,應由受處分之建築師繳交各該主管機關。 根據這項規定,如果一個建築師的建築師證書或開業證書被撤銷或廢止,該建築師應該將證書交還給相關的主管機關。 資料來源: - 建築師法施行細則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50015)
- 撤銷名詞
- 廢止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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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