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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師法施行細則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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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建築師受撤銷廢止建築師證書之處分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刊登公報或公告。
  2. 2.建築師受撤銷或廢止開業證書之處分確定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刊登公報或公告。
  3. 3.前二項之建築師證書及開業證書,應由受處分之建築師繳交各該主管機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建築師法施行細則第15條,該條款有三項規定: 1. 建築師受撤銷或廢止建築師證書之處分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刊登公報或公告。 根據這項規定,如果一個建築師的建築師證書被撤銷或廢止,中央主管機關應該在公報或公告中刊登相關資訊。 2. 建築師受撤銷或廢止開業證書之處分確定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刊登公報或公告。 根據這項規定,如果一個建築師的開業證書被撤銷或廢止,該建築師所屬的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該在公報或公告中刊登相關資訊。 3. 前二項之建築師證書及開業證書,應由受處分之建築師繳交各該主管機關。 根據這項規定,如果一個建築師的建築師證書或開業證書被撤銷或廢止,該建築師應該將證書交還給相關的主管機關。 資料來源: - 建築師法施行細則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50015)

  • 撤銷名詞
  • 廢止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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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師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建築師法施行細則第 15 條規定:「建築師受撤銷或廢止建築師證書之處分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刊登公報或公告。建築師受撤銷或廢止開業證書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建築師法施行細則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