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經理公司對不合理或風險過巨之工程,得拒絕代辦履約保證手續。
根據《建築經理公司管理辦法》第28條,建築經理公司對於不合理或風險過大的工程,有權拒絕代辦履約保證手續。這意味著建築經理公司可以對於一些具有高風險或無法合理執行的工程,不承擔履約保證的責任。舉例來說,如果某個工程存在嚴重的安全隱患或財務風險,建築經理公司可以拒絕為該工程提供履約保證。這個法條的目的是保護建築經理公司避免承擔過大風險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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