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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經理公司管理辦法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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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經理公司對不合理或風險過巨之工程,得拒絕代辦履約保證手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建築經理公司管理辦法》第28條,建築經理公司對於不合理或風險過大的工程,有權拒絕代辦履約保證手續。這意味著建築經理公司可以對於一些具有高風險或無法合理執行的工程,不承擔履約保證的責任。舉例來說,如果某個工程存在嚴重的安全隱患或財務風險,建築經理公司可以拒絕為該工程提供履約保證。這個法條的目的是保護建築經理公司避免承擔過大風險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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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經理公司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建築經理公司管理辦法第 28 條規定:「建築經理公司對不合理或風險過巨之工程,得拒絕代辦履約保證手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建築經理公司管理辦法第 2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