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經理公司接受委託辦理第四條各款規定之業務時,其範圍包括建築工程、土地、成屋、預售房屋及其他有關之項目。
依據《建築經理公司管理辦法》第29條,建築經理公司在受委託辦理業務時,其範圍涵蓋建築工程、土地、成屋、預售房屋及其他相關項目。這表示建築經理公司在執行業務時,可以包括進行建築工程的管理、土地相關的業務、成屋的經營、預售房屋的銷售管理以及其他相關事項。具體來說,建築經理公司可以負責監督施工過程、協助土地證明文件的申請、管理成屋的維護與出租、推銷預售房屋等。這些範例展示了建築經理公司管理辦法中所規定的業務項目。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