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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經理公司管理辦法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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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經理公司接受委託辦理業務,應訂立書面契約,其契約範本及收費標準應報請內政部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建築經理公司管理辦法第30條,建築經理公司在接受委託辦理業務時,應訂立書面契約。該契約的範本和收費標準應向內政部報請核備。建築經理公司在與委託人進行業務合作前,應確保書面契約的簽訂。另外,此條例也要求建築經理公司將契約範本和收費標準提交給內政部進行核備,以確保其合法性和透明度。 參考資料:建築經理公司管理辦法 (內政部令 第 0950004898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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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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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經理公司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建築經理公司管理辦法第 30 條規定:「建築經理公司接受委託辦理業務,應訂立書面契約,其契約範本及收費標準應報請內政部核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建築經理公司管理辦法第 3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