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經理公司不得受理本公司董事長及總經理所委託辦理第四條各款之業務。
根據建築經理公司管理辦法第31條,建築經理公司不得受理本公司董事長及總經理所委託辦理第四條各款之業務。這表示建築經理公司在執行業務時,不能接受本公司董事長和總經理委託辦理第四條中列出的各項事務。然而,根據提供的上下文,並沒有提到第四條的具體內容,因此無法就第四條的相關規定進行釋義。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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