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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經理公司管理辦法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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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經理公司營業及財務報告,應於每年股東常會承認後,三十日內報請內政部備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建築經理公司管理辦法的第33條規定,建築經理公司在完成營業及財務報告後,應在每年股東常會認可後的三十天內向內政部報備文件以供查閱。 這意味著建築經理公司需要在每年股東常會後的三十天內提供營業及財務報告給內政部作為備查的文件。具體來說,這個報告應該包括建築經理公司在該年度的營業狀況、財務狀況等相關資訊。 不過,在提供報告時,建築經理公司必須確保文件的合法性和準確性,並遵守相關法規和規定。該條款的目的是確保建築經理公司的營業及財務報告是可信的,以保護相關利益方的權益。 依照該條款,具體執行方式和內容可能需要參考相關的法規和內政部的相關要求和指南。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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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經理公司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建築經理公司管理辦法第 33 條規定:「建築經理公司營業及財務報告,應於每年股東常會承認後,三十日內報請內政部備查。」(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建築經理公司管理辦法第 3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