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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經理公司管理辦法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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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經理公司應置建築、土木、營建管理、估價、會計、法律及其他有關專任專業人員,並至少應置專任建築師或土木技師或結構技師一人及專任或兼任會計師一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建築經理公司管理辦法第34條,建築經理公司在組織架構上應該聘用各種專業的專任人員,包括建築師、土木技師、營建管理人員、估價師、會計師、法律人員等。至少應該聘用專任建築師或土木技師或結構技師一人,以及專任或兼任會計師一人。 舉例來說,一家建築經理公司需要遵守這項法規,必須確保公司內有至少一位專任建築師或土木技師或結構技師,負責處理與建築相關的技術事務,同時也需要有一位專任或兼任的會計師,負責處理公司的財務事務。這樣才能確保建築經理公司在執行業務時遵守相關的規定並確保業務正常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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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經理公司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建築經理公司管理辦法第 34 條規定:「建築經理公司應置建築、土木、營建管理、估價、會計、法律及其他有關專任專業人員,並至少應置專任建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建築經理公司管理辦法第 3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