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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建築經理公司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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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經理公司管理辦法
第 34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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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經理公司應置建築、土木、營建管理、估價、會計、法律及其他有關專任專業人員,並至少應置專任建築師或土木技師或結構技師一人及專任或兼任會計師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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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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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建築經理公司之設立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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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建築經理公司之業務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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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建築經理公司之管理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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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附則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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