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得隨時派員檢查建築經理公司之業務及財務狀況,如發現有經營不當情事時,得限期改善,必要時並得函請經濟部依公司法有關規定作適當之處置。
根據內政部頒布的建築經理公司管理辦法第 36 條,內政部具有隨時派員檢查建築經理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的權力。如果發現建築經理公司存在經營不當的情況,內政部可以給予該公司限期改善的要求,并在必要時函告經濟部按照公司法的相關規定進行適當的處置。 這個條文提供了內政部對建築經理公司監督和干預的權力,以確保這些公司的業務和財務運作符合法律規定。當內政部發現建築經理公司存在經營不當的情況時,例如違反公司法或其他相關法規,內政部可以要求該公司在一定期限內改善這些問題。在某些情況下,內政部可能需要協助經濟部對該公司進行適當的處置,以確保公司的合法營運。 參考資料:建築經理公司管理辦法第 3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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