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業者向銀行申請建築融資時,銀行得將其個案興建計畫、各式契約內容及有關必要文件委託建築經理公司審查。其經審查通過者,銀行得優先給予建築融資。 前項個案興建計畫,包括建築計畫、財務計畫及銷售計畫。
建築經理公司管理辦法第9條規定,在建築業者向銀行申請建築融資時,銀行可以將個案的興建計畫、各式契約內容和相關必要文件委託給建築經理公司進行審查。如果經過審查被通過的話,銀行可以給予該個案建築融資的優先權。 根據該條規定的第二項,個案的興建計畫包括建築計畫、財務計畫和銷售計畫。這些計畫的內容需要符合相關法規的要求,並且需要正確填寫和提交相關文件。 根據《建築經理公司法》第9條的相關解釋和指引,銀行在審查建築融資申請時,可以依據建築經理公司提供的審查結果來決定是否給予融資。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個案的興建計畫合理可行,並且有足夠的財務和銷售計畫來支持項目的進行。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建築業者向銀行申請建築融資,銀行可以將申請文件轉交給建築經理公司進行審查。建築經理公司將對該個案的建築計畫、財務計畫和銷售計畫進行評估,確定其合理性和可行性。如果該個案的計畫經過審查通過,銀行可以根據建築經理公司提供的報告,給予該個案建築融資的優先權。這樣可以提高該個案獲得融資的機會,同時也能保證建築計畫的品質和可行性。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