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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投資業識別標誌使用辦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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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識別標誌之建築投資業歇業或未在規定時限內重新申請換發識別標誌時,內政部應註銷其使用之識別標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建築投資業識別標誌使用辦法第12條》,當建築投資業歇業或未在規定時限內重新申請換發識別標誌時,內政部應註銷其使用的識別標誌。這意味著如果建築投資業者停業或未按時重新申請換發識別標誌,內政部將取消其識別標誌的使用權。例如,如果一家建築投資業者停業並且未有重新申請換發識別標誌,內政部將註銷該業者使用的識別標誌。

  • 註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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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投資業識別標誌使用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建築投資業識別標誌使用辦法第 12 條規定:「使用識別標誌之建築投資業歇業或未在規定時限內重新申請換發識別標誌時,內政部應註銷其使用之識別標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建築投資業識別標誌使用辦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