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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投資業識別標誌使用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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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建築投資業,係指經營商業團體分業標準所定建築投資業之業務者。 本辦法所稱負責人,係指公司執照所載之代表人或營利事業登記證所載之負責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建築投資業識別標誌使用辦法第2條,建築投資業是指從事根據商業團體分業標準所定義的建築投資業務的商業團體。負責人則是指該公司執照所列出的代表人或營利事業登記證所列出的負責人。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公司從事建築投資業,並且在其公司執照或營利事業登記證上列出了一位代表人或負責人,那麼該人就被視為該建築投資業的負責人。這樣的舉例符合建築投資業識別標誌使用辦法的要求。

  • 商業團體分業標準法規
  • 代表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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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投資業識別標誌使用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建築投資業識別標誌使用辦法第 2 條規定:「本辦法所稱建築投資業,係指經營商業團體分業標準所定建築投資業之業務者。 本辦法所稱負責人,係指公…」(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建築投資業識別標誌使用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