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投資業識別標誌使用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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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投資業符合下列條件者,得申請頒發建築投資業識別標誌 (以下簡稱識別標誌) : 一、加入當地建築投資業商業同業公會會員,所在地未設公會者,應加入鄰近縣 (市) 公會。 二、資本額新台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 三、置有房地產相關職員十人以上者。 四、最近五年內投資興建完成住宅、商業大樓、工業廠房金額或營業額達新台幣三億元以上或投資興建樓地板完工面積達三萬平方公尺以上並領有使用執照者。 五、公司、行號及其負責人最近五年內無退票及欠稅紀錄者。 六、公司、行號最近五年內無房地產交易糾紛案件經法院判決敗訴確定者。 七、公司、行號最近五年內無因房地產交易糾紛案件違反公平交易法、消費者保護法及其相關法規,經行政處分確定者。 前項識別標誌圖式由內政部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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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建築投資業識別標誌使用辦法第3條,申請頒發建築投資業識別標誌的業者需要符合以下條件: 1. 加入當地建築投資業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若所在地未設公會,則需加入鄰近縣(市)公會。 2. 資本額需達新台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 3. 擁有十人以上的房地產相關職員。 4. 最近五年內投資興建完成的住宅、商業大樓、工業廠房金額或營業額達新台幣三億元以上,或投資興建的樓地板完工面積達三萬平方公尺以上並領有使用執照。 5. 公司、行號及其負責人在最近五年內無退票及欠稅紀錄。 6. 公司、行號在最近五年內無房地產交易糾紛案件經法院判決敗訴確定的紀錄。 7. 公司、行號在最近五年內無因房地產交易糾紛案件違反公平交易法、消費者保護法及其相關法規,經行政處分確定的紀錄。 以上回答僅為針對建築投資業識別標誌使用辦法第3條的解釋,並無具體參考資料提供。
- 使用執照名詞
- 退票名詞
- 公平交易法法規
- 消費者保護法法規
- 行政處分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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