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投資業識別標誌使用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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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識別標誌,應檢具下列文件及資料,向內政部或其指定委託單位申請: 一、申請書。 二、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當年度公會會員證。 三、最近五年投資興建之業績證明。 四、公司、行號組織及全部職員名冊 (附所得稅扣繳憑單或勞工保險卡影本) 。 五、稅捐機關核發之公司、行號及其負責人最近五年內無欠稅證明文件。六、公司、行號最近五年內無經法院判決敗訴確定之房地產交易糾紛案件切結文件。如涉訟中案件尚未確定,經敗訴判決者,應檢附判決書影本。 七、無因房地產交易糾紛違反公平交易法、消費者保護法及其相關法規,經行政處分確定者之切結文件。如涉行政處分案件尚未確定,應檢附行政處分書影本。 八、保證所使用建材均依契約規定標準施工,並負完工興建品質瑕疵擔保責任之切結文件。 九、其他有關資料。 內政部為審查及核發識別標誌,得酌收審查及識別標誌工本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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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建築投資業識別標誌使用辦法》第4條,申請建築投資業識別標誌時,應檢具以下文件及資料向內政部或其指定委託單位申請: 1. 申請書。 2. 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和當年度公會會員證。 3. 最近五年投資興建之業績證明。 4. 公司、行號組織及全部職員名冊(附所得稅扣繳憑單或勞工保險卡影本)。 5. 稅捐機關核發之公司、行號及其負責人最近五年內無欠稅證明文件。 6. 公司、行號最近五年內無經法院判決敗訴確定之房地產交易糾紛案件切結文件。如涉訟中案件尚未確定,經敗訴判決者,應檢附判決書影本。 7. 無因房地產交易糾紛違反公平交易法、消費者保護法及其相關法規,經行政處分確定者之切結文件。如涉行政處分案件尚未確定,應檢附行政處分書影本。 8. 保證所使用建材均依契約規定標準施工,並負完工興建品質瑕疵擔保責任之切結文件。 9. 其他有關資料。 根據本條,內政部在審查及核發識別標誌時,得酌收審查及識別標誌工本費用。 資料來源: - 建築投資業識別標誌使用辦法(內政部營建署)
- 所得稅名詞
- 核名詞
- 切結名詞
- 公平交易法法規
- 消費者保護法法規
- 行政處分名詞
- 瑕疵擔保責任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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