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木包工業管理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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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木包工業,非經領有登記證書,並加入土木包工業公會,不得營業。 前項入會之申請,土木包工業公會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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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土木包工業管理辦法第4條的規定,土木包工業必須擁有有效的登記證書並加入土木包工業公會才能進行營業。如果要入會申請,土木包工業公會不得拒絕。 範例參考資料:根據《土木包工業管理辦法》第4條,凡欲經營土木包工業者,必須依法獲得土木包工業登記證書,並加入當地的包工業公會。未經登記或未加入公會的土木包工業不得從事營業活動。土木包工業公會則必須依法處理申請入會的程序,不能無故拒絕申請人的入會申請。
- 非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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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