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木包工業管理辦法 第 5 條
快速跳轉
凡為土木包工業者,應於開業前,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登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土木包工業管理辦法第5條規定,任何進行土木包工業業務的人,都應在開業前向所在地的直轄市或縣(市)的主管機關進行登記。這意味著土木包工業者在開始業務之前,需要向相應的地方政府機關進行登記手續。以最新資料為例,根據中華民國內政部網站提供的資料,土木包工業的登記辦法及所需文件材料可以在各縣(市)政府的網站上找到相關的登記申請表格和備案資訊。這些文件包括業者的個人身分證明文件、業者所在地的住所證明文件、業者執行土木包工業業務的許可證明文件等等。若是申請被批准,業者將獲得一個登記證書,證明他們已在當地政府登記並具備執行該業務的合法資格。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土木包工業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