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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木包工業管理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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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登記為土木包工業者,應具備左列條件: 一、資本額在新台幣六十萬元以上者。 二、有三年以上在營造廠商或工程機關服務,確有從事建築或土木工程施工經驗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土木包工業管理辦法第6條的規定,申請登記為土木包工業者需要具備以下條件: 1. 資本額在新台幣六十萬元以上。 2. 在營造廠商或工程機關服務有三年以上確實從事建築或土木工程施工的經驗。 這表示申請登記為土木包工業的人必須滿足上述的資本額和工作經驗要求。 以一個與參考資料有關的範例來說,假設有一個人想要申請登記為土木包工業,他必須符合土木包工業管理辦法第6條的資本額要求,也就是需要有超過新台幣六十萬元的資金。此外,他還需要提供證明他在營造廠商或工程機關服務有三年以上,並且確實從事建築或土木工程施工的經驗。如果這個人無法符合這些要求,他將無法申請成功登記為土木包工業。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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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木包工業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土木包工業管理辦法第 6 條規定:「申請登記為土木包工業者,應具備左列條件: 一、資本額在新台幣六十萬元以上者。 二、有三年以上在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土木包工業管理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