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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木包工業管理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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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木包工業之資本額,依左列規定計算之。 一、現金百分之四十。 二、施工機具及依法登記並為經營土木包工業所必需之不動產,合計為百分之六十。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土木包工業管理辦法第 7 條規定土木包工業的資本額計算方法如下: 一、現金資本額百分之四十。 二、施工機具及依法登記並為經營土木包工業所必需之不動產所佔的比例為百分之六十。 這表示土木包工業在計算其資本額時,需要以現金資本額占總資本額的百分之四十為基礎,並且必須擁有施工機具和必要的不動產資產,並且這些資產佔總資本額的百分之六十以上。 參考資料: 《土木包工業管理辦法》,行政院公報,2002年3月6日修正。

  • 不動產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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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木包工業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土木包工業管理辦法第 7 條規定:「土木包工業之資本額,依左列規定計算之。 一、現金百分之四十。 二、施工機具及依法登記並為經營土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土木包工業管理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