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木包工業管理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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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木包工業申請登記時,應備土木包工業登記申請書,檢附計算資本額及從事建築土木工程施工經驗等項證明文件,申請書並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土木包工業名稱及其地址。 二、負責人姓名、年齡、籍貫、住址及履歷。 三、資本分析。 四、業務範圍。 五、預定開業日期。 六、土木包工業及其負責人之印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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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土木包工業管理辦法第8條規定了土木包工業在申請登記時應提供的文件和必須載明的事項。根據該法條,土木包工業在申請登記時需要準備土木包工業登記申請書,並檢附計算資本額及從事建築土木工程施工經驗等項證明文件。申請書應詳細載明土木包工業的名稱及地址,負責人的姓名、年齡、籍貫、住址及履歷,資本分析,業務範圍,預定開業日期,以及土木包工業及其負責人的印鑑。這些文件和事項的提供是土木包工業申請登記的必要步驟。 參考資料: 行政院公報,「土木包工業管理辦法」,第4224號,1999年12月3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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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