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島地區營造業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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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稱離島地區之範圍,包括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與臺東縣蘭嶼鄉、綠島鄉及屏東縣琉球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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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離島地區營造業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 2 條規定,本法所指的離島地區包括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與臺東縣蘭嶼鄉、綠島鄉及屏東縣琉球鄉。(參考資料:內政部於民國108年4月23日公布之《離島地區營造業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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