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島地區營造業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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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六十八條第一項所稱當地,指前條各該縣、鄉之行政轄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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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離島地區營造業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本法第68條第1項所稱的「當地」指的是前條所述的該縣、鄉的行政轄區。 參考資料: - 離島地區營造業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最新版本
- 第六十八條第一項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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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