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營造業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93.06.14
離島地區營造業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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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稱離島地區之範圍,包括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與臺東縣蘭嶼鄉、綠島鄉及屏東縣琉球鄉。
本法第六十八條第一項所稱當地,指前條各該縣、鄉之行政轄區。
前條所定一定金額或一定規模,指下列規定之一:
一、工程金額在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
二、建築物高度在三十六公尺以上者。
三、建築物地下室開挖深度在十公尺以上者。
四、橋樑柱跨距在二十五公尺以上者。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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