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島地區營造業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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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所定一定金額或一定規模,指下列規定之一: 一、工程金額在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 二、建築物高度在三十六公尺以上者。 三、建築物地下室開挖深度在十公尺以上者。 四、橋樑柱跨距在二十五公尺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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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離島地區營造業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5條,一定金額或一定規模指的是以下規定之一: 一、工程金額在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 以此法規定,工程總金額超過新臺幣一億元的營造業人員需要遵守相關設置和管理要求。這是根據法規對於經濟規模較大的工程有所限制。 二、建築物高度在三十六公尺以上者。 這項規定指的是建築物的高度超過三十六公尺,此營造業人員需遵守相應設置和管理要求。根據這項規定,對於高度較高的建築物,在建造和管理方面需要特別注意安全和質量。 三、建築物地下室開挖深度在十公尺以上者。 該規定指的是地下室的開挖深度超過十公尺,所涉及的營造業人員需遵守相應的設置和管理要求。這項規定針對地下室建設的方面,要求相應的安全和技術條件。 四、橋樑柱跨距在二十五公尺以上者。 根據這項規定,當橋樑柱之跨距超過二十五公尺,相關的營造業人員需遵守相應的設置和管理要求。這項規定旨在確保橋樑的穩定性和安全性。 這些規定是根據離島地區營造業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所訂定,目的在於確保經濟大型工程、高層建築物、地下室建設以及大跨越橋樑等方面的施工和管理符合相應的安全、技術和質量要求。相關規定的遵守有助於保障公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和區域發展的可持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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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