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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建築物申請變更為 A、B、C 類別及 D1 組別之使用單元,其與同樓層、直上樓層及直下樓層相鄰之其他使用單元,應依第五條規定區劃分隔及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一、建築物之主要構造應為防火構造。 二、坐落於商業區之建築物申請變更之使用單元與 H 類別及 F1、F2、F3 組別等使用單元之間,應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無開口牆壁及防火構造之樓地板區劃分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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