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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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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申請變更為 A、B、C 類別及 D1 組別之使用單元,其與同樓層、直上樓層及直下樓層相鄰之其他使用單元,應依第五條規定區劃分隔及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一、建築物之主要構造應為防火構造。 二、坐落於商業區之建築物申請變更之使用單元與 H 類別及 F1、F2、F3 組別等使用單元之間,應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無開口牆壁及防火構造之樓地板區劃分隔。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7條,當建築物申請變更為A、B、C類別及D1組別的使用單元時,與同樓層、直上樓層及直下樓層相鄰的其他使用單元應符合以下規定: 1. 建築物的主要構造應為防火構造。 2. 若位於非商業區的建築物申請變更的使用單元與H類別及F1、F2、F3組別等使用單元之間,應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的無開口牆壁及防火構造的樓地板區劃分隔。 依據《建築法》第7條之規定,建築物申請變更使用類組時,應依照相關規定進行隔間和防火措施的劃分。例如,如果一棟建築物的一樓為商業用途,而頂樓和樓下的樓層為住宅用途,則應根據建築法的規定,在商業使用單元與住宅使用單元之間建立具有防火功能的牆壁和樓地板隔間。 Reference: 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 7 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120052)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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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 7 條規定:「建築物申請變更為 A、B、C 類別及 D1 組別之使用單元,其與同樓層、直上樓層及直下樓層相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