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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 第 5 條

建築物變更使用類組,應以整層為之。但不妨害或破壞其他未變更使用部分之防火避難設施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以該樓層局部範圍變更使用: 一、變更範圍直接連接直通樓梯、梯廳或屋外,且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樓板、防火門窗等防火構造及設備區劃分隔,其防火設備並應具有一小時以上之阻熱性。 二、變更範圍以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九十二條規定之走廊連接直通樓梯或屋外,且開向走廊之開口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區劃分隔,其防火設備並應具有一小時以上之阻熱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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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5條規定,建築物變更使用類組時,應以整層為單位。然而,如果不妨害或破壞其他未變更使用部分之防火避難設施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則可以進行該樓層局部範圍的變更使用: 一、變更範圍直接連接直通樓梯、梯廳或室外,且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樓板、防火門窗等防火構造及設備區劃分隔,並且其防火設備應具有一小時以上的阻熱性。 二、變更範圍以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九十二條規定之走廊連接直通樓梯或室外,且開口面向走廊的部分應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區劃分隔,其防火設備並應具有一小時以上的阻熱性。 可以舉一個相關範例,根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九十二條的規定,如果在變更使用類組時,楼层的局部範围以符合规章要求的走廊连接直通楼梯或室外,并且其走廊的开口面向走廊的部分通过具有一小时以上防火时效的防火门窗等防火设备进行分隔,那么这样的变更使用是符合法规要求的。這是建築物变更使用類組的一种特例情况。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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