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92 條
走廊之設置應依左列規定: 一、供左表所列用途之使用者,走廊寬度依其規定: ┌──────────┬────────┬────────┐ │ 走 廊 配 置│走廊二側有居室者│ 其 他 走 廊││用途 │ │ │├──────────┼────────┼────────┤│一 建築物使用類組為│二‧四○公尺以上│一‧八○公尺以上││ D-3、D-4、│ │ ││ D-5組供教室使│ │ ││ 用部分 │ │ │├──────────┼────────┼────────┤│二 建築物使用類組為│一‧六○公尺以上│一‧二○公尺以上││ F–1組 │ │ │├──────────┼────────┼────────┤│三 其他建築物: │一‧六○公尺以上│一‧二○公尺以上││(一)同一樓層內之居│ │ ││ 室樓地板面積在│ │ ││ 二百平方公尺以│ │ ││ 上(地下層時為│ │ ││ 一百平方公尺以│ │ ││ 上)。 ├────────┴────────┤│(二)同一樓層內之居│一‧二○公尺以上 ││ 室樓地板面積未│ ││ 滿二百平方公尺│ ││ (地下層時為未│ ││ 滿一百平方公尺│ ││ )。 │ │└──────────┴─────────────────┘ 二、建築物使用類組為A-1組者,其觀眾席二側及後側應設置互相連通之走廊並連接直通樓梯。但設於避難層部分其觀眾席樓地板面積合計在三○○平方公尺以下及避難層以上樓層其觀眾席樓地板面積合計在一五○平方公尺以下,且為防火構造,不在此限。觀眾席樓地板面積三○○平方公尺以下者,走廊寬度不得小於一‧二公尺;超過三○○平方公尺者,每增加六十平方公尺應增加寬度十公分。 三、走廊之地板面有高低時,其坡度不得超過十分之一,並不得設置臺階。 四、防火構造建築物內各層連接直通樓梯之走廊牆壁及樓地板應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並以耐燃一級材料裝修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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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92條,走廊的設置需要依照以下規定進行: 1. 根據使用類組不同,走廊的寬度有不同的要求。例如,對於使用類組為D-3、D-4和D-5組的建築物中供教室使用的部分,走廊的寬度要求分別為二側有居室者為40公分以上,其餘走廊為80公分以上。 2. 對於使用類組為F-1組的建築物,走廊的寬度要求為160公分以上。 3. 對於其他建築物,走廊的寬度根據以下兩種情況分別要求: a. 同一樓層內的居室樓地板面積在200平方公尺以上(地下層時為100平方公尺以上),走廊的寬度要求為160公分以上。 b. 同一樓層內的居室樓地板面積未滿200平方公尺(地下層時為未滿100平方公尺),走廊的寬度要求為120公分以上。 此外,該條款還規定了建築物使用類組為A-1組的情況下,觀眾席二側和後側應設置互相連通的走廊並連接直通樓梯。對於觀眾席樓地板面積不同的情況,走廊的寬度也有相應的要求,每增加60平方公尺應增加10公分的寬度。 此外,走廊的地板面有高低時,其坡度不得超過十分之一,並且不得設置臺階。對於防火構造建築物內的各層連接直通樓梯的走廊,牆壁和樓地板應具有一小時以上的防火時效,並且僅能使用耐燃一級材料進行裝修。 以上事項的說明基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92條的內容,內政部於2018年4月修正之相關法規資料中可以找到相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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