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9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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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難層以外之樓層,通達供避難使用之走廊或直通樓梯間,其出入口依左列規定: 一、建築物使用類組為A-1組部分,其自觀眾席開向二側及後側走廊之出入口,不得小於觀眾席樓地板合計面積每十平方公尺寬十七公分之計算值。 二、建築物使用類組為B-1、B-2、D-1、D-2組者,地面層以上各樓層之出入口不得小於各該樓層樓地板面積每一○○平方公尺寬二十七公分計算值;地面層以下之樓層,二十七公分應增為三十六公分。但該用途使用部分直接以直通樓梯作為進出口者(即使用之部分與樓梯出入口間未以分間牆隔離。)直通樓梯之總寬度應同時合於本條及本編第九十八條之規定。 三、前二款規定每處出入口寬度,不得小於一‧二公尺,並應裝設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
深度解讀
根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91條,以下是該法條的解釋: 該條規定了建築物避難層以外的樓層,通往供避難使用的走廊或直通樓梯間的出入口規定。 根據第一款,建築物使用類組為A-1組部分(例如觀眾席),其自觀眾席開向二側及後側走廊的出入口,寬度不得小於觀眾席樓地板合計面積每十平方公尺寬十七公分之計算值。 根據第二款,建築物使用類組為B-1、B-2、D-1、D-2組者,地面層以上各樓層的出入口寬度不得小於各該樓層樓地板面積每一百平方公尺寬二十七公分之計算值;地面層以下之樓層,二十七公分的寬度應增為三十六公分。但如果該用途使用部分的進出口直接以直通樓梯作為進出口(即使用的部分與樓梯出入口之間沒有分間牆隔離),則直通樓梯的總寬度應同時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第九十八條條文
-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98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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