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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90-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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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於避難層開向屋外之出入口,除依前條規定者外,應依左列規定: 一、建築物使用類組為A-1組者在避難層供公眾使用之出入口,應為外開門。出入口之總寬度,其為防火構造者,不得小於觀眾席樓地板面積每十平方公尺寬十七公分之計算值,非防火構造者,十七公分應增為二十公分。 二、建築物使用類組為B-1、B-2、D-1、D-2組者,應在避難層設出入口,其總寬度不得小於該用途樓層最大一層之樓地板面積每一○○平方公尺寬三十六公分之計算值;其總樓地板面積超過一、五○○平方公尺時,三十六公分應增加為六十公分。 三、前二款每處出入口之寬度不得小於二公尺,高度不得小於一.八公尺;其他建築物(住宅除外)出入口每處寬度不得小於一‧二公尺,高度不得小於一‧八公尺。

深度解讀

根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90-1 條,建築物避難層開向屋外的出入口需要遵守以下規定: 1. 如果建築物的使用類組為A-1組,且避難層供公眾使用,則出入口應為外開門。出入口的總寬度,如果是防火構造,不得小於觀眾席樓地板面積每十平方公尺寬十七公分的計算值;如果不是防火構造,則十七公分應增加為二十公分。 2. 如果建築物的使用類組為B-1、B-2、D-1、D-2組,則避難層應設有出入口。出入口的總寬度不得小於該用途樓層最大一層的樓地板面積每一○○平方公尺寬三十六公分的計算值;如果總樓地板面積超過一、五○○平方公尺,則三十六公分應增加為六十公分。 3. 每個出入口的寬度不得小於二公尺,高度不得小於一.八公尺;其他建築物(住宅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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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90-1 條規定:「建築物於避難層開向屋外之出入口,除依前條規定者外,應依左列規定: 一、建築物使用類組為A-1組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90-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