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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3 分鐘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90 條

直通樓梯於避難層開向屋外之出入口,應依左列規定: 一、六層以上,或建築物使用類組為A、B、D、E、F、G類及H-1組用途使用之樓地板面積合計超過五○○平方公尺者,除其直通樓梯於避難層之出入口直接開向道路或避難用通路者外,應在避難層之適當位置,開設二處以上不同方向之出入口。其中至少一處應直接通向道路,其他各處可開向寬一‧五公尺以上之避難通路,通路設有頂蓋者,其淨高不得小於三公尺,並應接通道路。 二、直通樓梯於避難層開向屋外之出入口,寬度不得小於一‧二公尺,高度不得小於一‧八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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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90條的規定,直通樓梯於避難層開向屋外的出入口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對於樓層為六層以上,或建築物使用類別為 A、B、D、E、F、G 類以及 H-1 組用途使用,且樓地板面積合計超過 500 平方公尺的情形,除非其直通樓梯開向道路或避難用通路之外,應在避難層的適當位置開設至少兩處不同方向的出入口。其中至少一處必須直接通向道路,其他出入口可以開向寬度至少為 1.5 公尺以上的避難通路,該通路需有頂蓋,且淨高不得小於 3 公尺,同時必須與道路相連接。 二、直通樓梯於避難層開向屋外的出入口,寬度不得小於 1.2 公尺,高度不得小於 1.8 公尺。 舉例來說,假設一座具有 7 層樓的建築物,樓地板面積合計為 600 平方公尺,類別為 D 類用途使用,則根據第90條的規定,該建築物應在避難層的適當位置開設至少兩個不同方向的出入口。其中至少一個必須直接通向道路,其他出入口可以開向寬度至少為 1.5 公尺以上的避難通路。而這些出入口的寬度不得小於 1.2 公尺,高度不得小於 1.8 公尺。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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