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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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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建築物於同一使用單元內,申請變更為多種使用類組者,應同時符合各使用類組依附表三規定之檢討項目及附表四規定之檢討標準。但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得以主用途之使用類組檢討: 一、具主從用途關係如附表五。 二、從屬用途範圍之所有權應與主用途相同。 三、從屬用途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該使用單元樓地板面積之五分之二。 四、同一使用單元內主從空間應相互連通。
  2. 2.建築物有連跨複數樓層,無法逐層區劃分隔之垂直空間,且未以具有一小時以上之牆壁、樓板及防火門窗等防火構造及設備區劃分隔者,應視為同一使用單元檢討。
  3. 3.同一使用單元內之各種使用類組應以該使用單元之全部樓地板面積為檢討範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6條的規定,建築物若在同一使用單元內申請變更為多種使用類組,則需同時滿足附表三規定的檢討項目和附表四規定的檢討標準。然而,若符合以下情況之一,則可以以主用途的使用類組進行檢討: 1. 具有主從用途關係,符合附表五的要求。 2. 從屬用途的所有權範圍與主用途相同。 3. 從屬用途的樓地板面積不超過該使用單元樓地板面積的五分之二。 4. 同一使用單元內的主從空間應相互連通。 此外,如果建築物跨越多樓層且沒有逐層區劃分隔的垂直空間,也未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構造和設備的牆壁、樓板和防火門窗進行區劃分隔,則應視為同一使用單元進行檢討。同一使用單元內的各種使用類組應以該使用單元的全部樓地板面積作為檢討的範圍。 範例:假設一個建築物的樓層結構為地下一層和地上三層,而這些建築物的樓層並沒有逐層區劃分隔的垂直空間。根據以上的規定,這個建築物應該視為同一使用單元進行檢討,而不是按照每個樓層進行檢討。

  • 所有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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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 6 條規定:「建築物於同一使用單元內,申請變更為多種使用類組者,應同時符合各使用類組依附表三規定之檢討項目及附…」(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