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 第 3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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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第31條,如果一個機構經根據前一條的規定被廢止指定,或者因為可歸責於他自己的原因而被依法撤銷指定,那麼在廢止或撤銷指定未滿三年的情況下,該機構不得再次被指定為檢查機構。 參考資料: 1. 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 (最新修訂日期: 2013年6月21日)
- 廢止名詞
- 撤銷名詞
- 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 第 30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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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