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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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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依前條規定廢止指定,或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依法撤銷指定,於廢止或撤銷未滿三年者,不得指定為檢查機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第31條,如果一個機構經根據前一條的規定被廢止指定,或者因為可歸責於他自己的原因而被依法撤銷指定,那麼在廢止或撤銷指定未滿三年的情況下,該機構不得再次被指定為檢查機構。 參考資料: 1. 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 (最新修訂日期: 2013年6月21日)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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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第 31 條規定:「經依前條規定廢止指定,或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依法撤銷指定,於廢止或撤銷未滿三年者,不得指定為檢查…」(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第 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